欢迎关注中华慈善总会官方微信
2026-10-10 16:5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及《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总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恪守公益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总会的活动地域。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总会章程规定的规范名称和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符合总会要求的负责人及核心团队;
(三)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在总会设立项目(专项基金)并规范运行三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总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拟定的工作规程;
(五)经费来源说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在总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不规范,或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总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超出总会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总会收到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并报告民政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办理变更(如负责人、住所等),需向总会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民政部报告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总会办公厅统一刻制、备案、保管,使用时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妥善保存用印记录。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印章仅用于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性文件(如内部会议纪要、工作通知等),不得用于对外活动。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终止或撤销:
(一)自行申请终止的;
(二)已完成设立宗旨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的;
(四)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或近两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
(五)设立时弄虚作假的;
(六)拒不服从总会领导和管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且应当终止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终止,应向总会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总会收到有效文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及时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存在第十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合规监管部需向总会提出撤销申请,由总会向民政部及时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撤销并发布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终止或撤销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总会所有。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或总干事),应当由政治合格、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领导能力的人士担任。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申请设立方推荐,经总会党委办公室考察、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任职。负责人不得使用会长、理事长等社会团体法人专属称谓,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总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可以调换或罢免:
(一)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总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超批准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有不当行为给总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情况不适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情节较重的,依据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总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服从总会统一安排,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薪酬考核、劳动关系管理等,须严格遵循总会人力资源部制定的统一规定与流程。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或副总干事)、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提名任免、变更等重大人事事项,必须事先报总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内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总会批准,在组织机构设置上要注意与总会机构作出区别。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选聘,并及时报总会办公厅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在总会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加强组织建设。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通过联合组建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总会党委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党建及群团工作。
第四章 业务、行政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华慈善总会”的规范全称。总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如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应在设立文件中明确,授权及变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总会授权不得签订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及日常行政事务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决定,但应接受总会的指导与监督。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遵照《中华慈善总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属于该办法所列范围的重大事项,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待总会书面批复或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重大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须向总会办公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重要行政事项的报批或报备手续,按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所有业务活动、项目执行、内部管理及对外合作等,均须接受总会合规监管部的合规性审查与监督。分支机构在项目立项、协议签署、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事项前,应根据事项性质向合规监管部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对合规监管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分支机构须严格执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及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总会纪委的纪律监督和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专用存款账户)。其所有收支必须全额、及时纳入总会统一账户管理,由总会财务部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私分捐赠收入。总会接受的全部捐赠,由总会统一出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及项目支出,由总会财务部依据相关审批流程、财务制度及协议约定审核后统一支付。分支机构须严格执行总会费用报销、审批权限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应事先编制计划,报总会财务部审核并经会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档案,并配合完成财务审计与监督工作。分支机构经费依法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总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向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宣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总会信息公开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与本机构相关的工作与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完整。总会官方网站、官方社交媒体平台是分支机构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授权范围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设立独立运行的、具有对外公开功能的中文或外文网站、综合性信息平台、APP等。如因业务需要,需设立仅限于业务宣传用途的新媒体账号(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必须事先向宣传部提交申请,获总会批准后方可设立,并纳入总会的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宣传、传播等工作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外发表言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总会建立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评机制,由党委办公室及合规监管部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合规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支机构奖惩、调整或终止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无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超出工作规则或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总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总会视情节轻重,可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负责人职务;
(三)在外事活动、媒体宣传方面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或资助的;
(五)连续两年收支不符合总会财务规定,考评不合格或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有其他违规开展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违纪违法行为,对总会造成损害(含名誉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个人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3日发布的《中华慈善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慈发〔202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