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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6-10-10 16:5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慈善财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总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厉行节约、注重绩效。

第三条 总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信息公开,防范财务风险,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四条 总会财务部为总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及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总会财务部应配备会计、出纳、财务稽核及财务主管等岗位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印鉴、票据、档案需专人管理。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签字确认。

财务部主管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财务工作 3 年以上;所有财务人员均应具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每年需参加不少于 40 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

第六条 总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第七条 总会应设立独立的法定基本银行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核算。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总会法定基本账户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章 捐赠收入管理

第八条 总会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捐赠收入和非现金捐赠收入。所有捐赠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九条 财务部应根据入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接受的货币捐赠,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接受的物资捐赠,按凭据金额或物资公允价值入账。

(三)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重大服务捐赠(单项服务捐赠估算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应同时取得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其他情况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服务捐赠的类型、金额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 按照捐赠是否限定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一)限定性收入: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设定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设立专账,实行专项核算。救灾专项资金作为特殊限定性收入,应通过设置专项辅助账或明细科目等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定期对账,确保其收支结余清晰可查,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核算。

(二)非限定性收入:指捐赠人未设定任何限制的捐赠,由总会根据慈善宗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捐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捐赠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物资发放。

第十二条 现金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项;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委托其他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等。救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专账核算要求执行,支出凭证需单独核算、统一归档,与专账记录保持一致。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经费、理事会经费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总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总会提取专项基金和项目管理费比例应遵循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约定,且不超过该捐赠项目资金总额的10%。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按照审批权限列支。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十三条 物资发放按照《中华慈善总会物资捐赠收支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合规监管工作规程》进行合规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启动支出审批程序。合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的必要依据,审查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得进入后续审批环节;确需推进的,应由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或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和报销,在通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规审查后,应根据金额的不同,按照以下程序逐级执行:经办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主管复核、部门分管会领导审批、财务部分管会领导审批、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批、总会会长审批、会长办公会审批。

(一)行政费用支出和报销审批:

1.金额在10 万元(含)以下的,经部门主管初审、财务部复核,报部门分管会领导审批;

2.金额在10 万元(不含)—50 万元(含)的, 在前述基础上,报财务部分管会领导、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批;

3.金额在50 万元(不含)以上的,在前述基础上,报会长审批。

(二)项目资金支出审批:

1.单笔支出20万元(含)以下的,经部门主管初审、财务部复核,报部门分管会领导审批;

2.单笔支出20万元(不含)—50万元(含)的,在前述基础上,报财务部分管会领导、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批;

3.单笔支出5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的,在前述基础上,报会长审批。

4.单笔支出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在前述基础上,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救灾等应急资金支出审批:

1.救灾等应急资金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执行:

(1)支出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经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会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支出,事后补办审批程序;

(2)支出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会长同意后,可先行支出,事后报会长办公会确认。
    所有应急支出的事后确认程序,应在拨款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救灾资金支出后,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救灾专项资金专账的账务处理,同步登记资金支出明细、受益地区或对象、使用进度等信息。

(四)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支出按照《中华慈善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总会货币资金应存放于总会基本账户或经批准的专项账户。严禁将总会账户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投资管理:

(一)总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自有资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支出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投资活动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总会投资按照《中华慈善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总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总会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应当永久保存。
    (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30年。
    (三)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相关事项完结为止。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后,报财务部分管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画、拆散或抽换,不得带出档案室。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总会财务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应按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项资金使用存在截留、挪用、挤占、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形的,总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职务等处理;给总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按照《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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