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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2025-07-24 10:04

来源:本站

近日,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这一普惠性民生政策将有力降低失能老年人照护支出压力,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带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通知》明确,本次项目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等“六助”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可以在消费券额度内按比例抵扣相关费用。项目将于2025年7月起,在浙江省、山东省、重庆市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新余市、四川省成都市等试点地区先行开展,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于2025年底前在其他省份推开。各个地区的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补贴资金总体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份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承担地方支出责任,省以下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通知》指出,项目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通过“民政通”注册申请,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将按月获得电子消费券。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按有关程序获得相关结算资金。

《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对接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底线红线;要对本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要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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