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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5:37
来源:中国社会报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体系、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合理确定筹资渠道和服务模式等5个方面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有需求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群体,是主要服务对象。各地要建立需求评估体系,编制省级指导清单和市县供给清单,摸清困难群众需求,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向救助对象发放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各地要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现有资源合理确定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渠道。经本人同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以及低保家庭中分类施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增发的低保金,均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即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于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作用,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现有场所和力量,加强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强化对服务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形成“实施—监督—评估—反馈—改进”的管理闭环。加强公示公开,及时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服务提供主体等,按规定公开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清单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