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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26-10-10 16:3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总会发起实施或与其他机构、个人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项目。总会项目可分为:

(一)总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的项目;

(二)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起的项目;

(三)总会与第三方合作发起的项目。

第三条 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总会项目管理的统筹监督机构,在总会会长办公会的领导和总会党委的监督下,对总会项目的设立、实施、监管、风险控制、总结评估及终止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合规监管部承担。

第五条 合规监管部作为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项目立项、续约、变更与终止申请,进行合规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

(二)组织成员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综合意见;

(三)指导申报部门完善立项材料,跟踪审批流程;

(四)推动建立项目信息统计系统,逐步完善线上审批与档案管理;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协调风险处置与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总会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与分类管理。对于风险较低、金额较小或常规性的项目事项,由合规监管部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处理;对于涉及重大资金、重大风险、重要合作或政策敏感性的项目,应按规定提交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或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具体授权范围与审批权限由《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规程》另行规定。

总会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网络募捐部、联络部等部门以及各部室分管领导、总会领导依照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总会所立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中华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第八条 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九条 总会项目立项流程,材料和日常管理,依照《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条 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慈善中国”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在总会统一领导下,由负责部门或分支机构指定人员组成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捐赠方(如有)可指定人员参与组成联络协调工作,但不得参与项目具体执行事务,也不得承担执行主导职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总会项目。

总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项目的,应当建立执行方选择与监督机制。选择执行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比选、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对执行方的资质、信誉、执行能力进行尽职调查。执行协议中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合规监管部应对执行方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非营利的原则,严格按照立项范围、程序权限进行。开展项目、活动秉承“一事一报”原则,经总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合作方须严格遵守合作协议及总会项目、合规、财务、审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合规监管部汇报项目进展、成效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保捐款足额、及时落实到项目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给执行方的善款要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款项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审批程序,所有拨款申请必须在核定的审批权限内,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执行,严禁无审批拨款、越权签批或超权限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总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出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结项总结等,并按时公开募捐情况、公布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成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除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均归总会所有。未经总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的各类数据(含受益对象信息、捐赠数据、运行数据等),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等活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超出项目所需范围,不得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并落实隐私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做好知识产权维护及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合规监管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项目办公室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合规监管部报告。合规监管部每年不定期抽取项目开展巡检,对重点项目、新增项目、存在风险隐患项目开展定期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办公室要指导项目执行人向捐赠方反馈项目实施情况,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项目办公室应当明确人员作为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该项目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按照总会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持续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年度审计监督。对于连续超过三年的项目,或者当年项目捐赠收入占总会当年捐赠总收入20%以上的项目,或者当年项目支出占总会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20%以上的项目,均作为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总会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为项目提供财务支持服务与监督,防范项目财务风险。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核算;按项目及执行部门设专账核算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入账及时,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防控。加强领导、责任到人,项目办公室负责人为项目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风险隐患需上报合规监管部,如有重大风险隐患,合规监管部要及时向管委会汇报。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管委会、合规监管部指示和要求尽快合理处置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本办法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八条 总会建立项目全过程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绩效管理。

(一)过程评估。对执行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项目办公室应根据项目周期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合规性、进度执行、资金使用、阶段性成效及风险状况进行中期评估或研判,并及时向合规监管部备案。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过程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合规监管部,合规监管部可依据情况启动终止程序。

(二)综合评估。总会每三年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应主要围绕项目合规性、社会效益、资金使用效率、目标达成度、知识产权保护、捐赠方及受益方满意度、可持续性等开展。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建议终止"三类:

(一)评估合格的项目,可继续正常实施;

(二)评估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或整改完成后,实施单位报合规监管部组织复审。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或复审不合格的,应启动终止程序;

(三)评估为"建议终止"的项目,直接启动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除评估结果触发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也应当纳入终止范围:

(一)项目目标已完成或无法实现,无继续实施必要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宗旨范围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且无法调整的;

(三)连续2年无实质性进展或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未达到预期效益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或根据总会规定应当清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项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物资等财产,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总会统筹用于同类慈善项目,确保慈善资源有效利用。


第七章 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材料、项目协议书、项目预决算和项目实施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华慈善总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料完成归档后,项目办公室需保留电子文档,随时保障评估审计检查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慈善总会项目管理规程》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华慈善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中慈发(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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