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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货币捐赠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023-08-18 14:48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货币捐赠资金收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慈善救助工作质量,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货币捐赠资金收入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应收款项、债券、股权、外币等货币资金捐赠。

第二条  货币捐赠资金支出是指在总会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项目、活动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经总会确认接收的货币捐赠资金资产,总会拥有分配权和处置权,其管理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帮助困难群体,发展慈善事业”的原则,在总会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总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货币捐赠资金的接收

第四条  接收货币捐赠资金范围

(一)为有需要地区和群众提供货币资金救助款;

(二)为有需要地区和群众提供采购资金及相关费用 ;

(三)为有需要地区和群众提供各项技能培训及服务帮助;

(四)为有需要地区和群众提供其它困难救助。

第五条 总会接受货币捐赠资金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捐赠和长期分批捐赠分别与捐赠方签署定向或非定向捐赠协议,或由捐赠方提供认捐书。

 第六条  总会接收外籍及港澳台个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合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货币捐赠资金,需由承办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照民政部的要求进行报备。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币捐赠不得接收,已接收的应做退款处理。

 第七条  接受境外捐赠应深入了解捐赠方背景情况,逐项排查风险问题和敏感事项,确保把握政治方向和维护国家利益。  

第八条  接收境外捐赠的货币资金要严格履行《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经总会领导审批后,履行先接后报程序,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民政部材料(包括捐赠事项请示、风险排查报告、重大风险承诺书、风险预案、捐赠协议和排查截图等)提交办公厅,由其统一报备。

第九条 总会接收紧急救援及灾后重建的捐赠收入,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慈善总会特大自然灾害等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度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接受紧急救灾捐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签署《应急救灾货币捐赠协议》或由捐赠方提供《捐赠认捐书》。对于定向捐赠应急救灾货币,总会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对于非定向捐赠,总会本着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对接受灾地区省(区、市)慈善总会,由省(区、市)慈善总会按照受灾地区实际需求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总会接收货币捐赠资金时,捐赠人已确定捐赠用途的,应严格按捐赠人意向落实,总会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私下单独联系捐赠人更改使用方向,不得任意更改捐赠使用地点与用途,不得任意更改捐赠使用金额。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方向、地点、用途和金额的,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总会资金审批流程的标准规定,报部门分管领导、总会秘书长、总会会长批准后,指定专人联系捐赠人,并出具总会协商函,经捐赠人同意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后,方可更改捐赠方向、地点、用途和金额。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货币捐赠资金的接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所有货币捐赠资金均需由捐赠方出具《货币资金捐赠意向函》或签署《捐赠协议》,注明拟捐赠货币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和开具票据抬头等。

(二)单笔货币捐赠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同意,报秘书长审批后,协调双方签署《捐赠协议》。

(三)单笔货币捐赠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承办部门充分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秘书长同意,报总会会长审批后,协调双方签署《捐赠协议》。

(四)《捐赠协议》中需对捐赠时间、单位名称、金额、用途、使用方向、执行方式、执行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应做出明确约定。

(五)协议中约定受益群体的,可与捐赠方、受赠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第十三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货币资金转入总会银行账户。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总会有权依法根据协议向捐赠人追要捐赠货币资金,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 捐赠人完成捐赠后应及时提供汇款单等凭据;总会财务部查询到账情况,根据银行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作为入账凭据,并开具捐赠发票。

第十五条  总会货币捐赠资金应按照《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章  货币捐赠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总会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货币捐赠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的货币资金的分配使用,无论是定向或非定向捐赠,均须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提供的《捐赠认捐书》,按照流程报批后实施。

(一)单笔发放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执行。

(二)单笔发放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分管会领导、秘书长同意后,报总会会长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方,严格杜绝关联交易,不得选择总会管理人员、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方。  

第十九条  受益方接收到货币资金后,严格依据《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向总会出具收据、受益人签领表及使用资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条  使用境外货币捐赠资金时,应严格履行《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下发关于境外捐赠管理办法》及捐赠方提供的与总会签订的《捐赠协议》或由捐赠方提供的《捐赠认捐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应急救灾货币资金时,应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救灾地区等接收单位迅速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款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款项分配到救灾一线,防止捐赠款项滞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应急救灾货币资金时,严格加强捐赠款项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应急救援款项发放及灾后重建工作、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期间,总会对货币捐赠资金的分配、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相关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涉及关联关系,确保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货币捐赠资金退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单位捐赠原则上不予退款。如遇特殊情况,需捐赠人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由接受捐赠承办部门按流程报批后方可退款。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非真实意愿的捐赠,捐赠人或家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文件,由接受捐赠承办部门按流程报批准后,履行退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网络平台捐赠的资金申请退款人无法提供实名捐款凭证的,或无正当合理理由的,一律不予办理退款。

第五章  剩余货币捐赠资金处置

第二十七条  所有捐赠货币资金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捐赠和发放使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无法完成捐赠时中的余款,总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用于其他救助,或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总会纪委、监事会要在总会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问责职责,通过接受上级巡视、审计及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对总会货币捐赠资金收支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人员,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总会查询货币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总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或救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受赠方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捐赠协议情形的,总会有权收回货币捐赠资金,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二条  总会将根据协议约定,对受赠方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回访。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要对货币捐赠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货币捐赠资金及时规范使用,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单笔大额专项捐赠或救灾款项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总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接收使用货币捐赠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误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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