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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6:22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慈善总会新闻发布制度,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中华慈善总会新闻发布制度》、《中华慈善总会突发事件媒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总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慈善新闻发布是总会机关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布总会的新闻(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以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慈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慈善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四条 中华慈善总会宣传部负责慈善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总会内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中华慈善总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本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以上会领导为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华慈善总会对外发布慈善资讯。
(二)慈善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慈善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慈善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慈善新闻发布会;代表本会对外发布慈善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条 慈善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华慈善总会党委会、总会会长批准,新闻发言人可委托中华慈善总会其他领导发布重要新闻。
第七条 慈善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总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活动。
(二)发布重大突发性慈善事件及处理结果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慈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释疑惑;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慈善信息。
第八条 慈善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 新闻发布会;
(二) 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三) 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四) 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民政部指定网站及平台;总会官方网站、官微、《中华慈善总会年报》等总会自媒体平台。
(六)总会主办媒体《慈善公益报》《慈善》杂志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第九条 慈善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中华慈善总会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慈善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总会领导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慈善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中华慈善总会宣传部负责总把关,报总会领导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民政部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中华慈善总会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以中华慈善总会名义召开的自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总会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中华慈善总会宣传部提出建议后,报总会领导确定。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第十条 慈善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慈善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慈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总会机关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慈善新闻和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慈善总会。
第十二条 各级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