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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慈善募捐管理办法

2023-05-15 09:42

来源:本站

(审定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募捐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总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总会基于慈善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条 经总会批准,总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均可以总会名义进行募捐,受捐主体为中华慈善总会。  

第四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第五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七条 总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备案。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总会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部补正并说明理由。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八条 总会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总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新设立公开募捐项目,参照《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一条 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总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总会的账户,由总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总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四条 总会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总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未取得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编号的项目和活动,仅可采用定向募捐方式。总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十七条 总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总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十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条 对于擅自利用总会名义进行非法募捐和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损害总会名誉的个人和组织,总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中华慈善总会筹募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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