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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4:26
来源:本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会员代表的产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证会员代表大会依规行使总会的最高决策权力,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选范围和条件
一、会员代表从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二、会员代表应当为不少于1年会龄的总会在册会员。
三、会员代表应当优先从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总会活动的会员中产生。
四、会员代表应当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五、会员代表应当是能够如期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名额分配和推选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控制会议规模的规定和上级核准的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数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参照会员总数与代表名额的比例,本着影响力优先和适当照顾平衡的原则进行。
二、会员代表分为常任会员代表及届任会员代表。常任会员代表不需推选直接列为参会会员代表。届任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遴选,原则上按届轮换。
(一)常任会员代表: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慈善会会员担任。
(二)届任会员代表:由常任会员代表以外的各级慈善会会员、个人会员和基金会、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会员推选的代表担任。
(三)各级慈善会的届任会员代表,由各省级慈善会负责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分配的名额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推选。
(四)其他届任会员代表(基金会、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华慈善总会结合会员分布数量、所在地域、行业性质、单位规模与影响力及其参会意愿统筹遴选。
三、常任会员代表和推选、遴选的届任候选会员代表,统一由总会会员管理部门汇总,提交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四、如遇会员代表推选名额或推选数量不足,总会可视情适当调剂。
第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
总会会员代表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五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时,由总会会员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意见,经会领导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