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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2026-10-16 16:4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物资捐赠管理,规范物资捐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总会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对物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能发生利益关联,保证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物资捐赠的审核监督机制,根据捐赠物资规模、来源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监事会、纪委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捐赠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捐赠物资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第五条 总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拥有处置权,其管理工作按照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在总会统一领导、统一分配下,由总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六条 应急救援物资管理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捐赠物资接收

第七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总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物资,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国家各项相关标准。总会不接收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捐赠,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其他不适宜接收的物资捐赠。

第八条 所捐赠物资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并确保物资发放至受赠人时仍处于有效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总会接收物资捐赠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捐赠和长期捐赠分别签署协议。

第十条 长期物资捐赠,指的是持续捐赠同类物资时间超过一年。需要设立项目的,按照总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收一次性物资捐赠,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捐赠内容简单的,由捐赠人出具《物资捐赠意向函》,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质量保证、产品运输及存储方式、是捐赠人生产产品还是购买所得、意向捐赠方向等;捐赠内容复杂、实施周期较长、分批次交付或有特殊要求的,须签署《捐赠协议》,对捐赠时间、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品牌、质量、价值、售后服务、接收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含费用情况)、发放方式、发放时间、是否捐赠管理费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两类捐赠均需提供捐赠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生产合格证、价值证明资料、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承办部门应当详细核查捐赠人背景信息,有否舆情、风险提示和法务纠纷等,确认捐赠人处于依法合规运营状态,捐赠数量与企业承担能力相匹配。提前进行风险排查并做好应对预案。

(三)捐赠事项属于《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由总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开展。

(四)事先约定好受赠人的,可与捐赠人、受赠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责任。

(五)单笔捐赠物资价值不满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对捐赠人核查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负责落实执行。

(六)单笔捐赠物资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对捐赠人核查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报会长审批通过后,由承办部门落实执行。

(七)单笔捐赠物资价值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承办部门前往捐赠人处进行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经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部门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 总会同意接收捐赠物资并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后,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一)需要在总会入库的捐赠物资,应由承办部门或与相关单位代表共同现场验收,清点数量,核实状况无误后,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完成入库。对于因体积或重量等超出总会仓储能力的物资、时效性强的救灾物资等无法在总会入库的捐赠物资,承办部门需通过现场、线上或其他方式对所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确认。财务部凭捐赠人提供的出库单、受赠人开具的接收证明以及承办部门提交的查验资料记账。

(二)境外捐赠的进口物资,由承办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到进口口岸完成清关、接收手续,承办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总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认定捐赠物资价值。

(一)通用市场流通商品捐赠价值认定

1. 优先以有效凭据确认价值。捐赠人提供合法有效凭据,如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等,按凭据注明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可归集至该批捐赠物资的成本按有关凭据注明金额入账。

2. 凭据金额异常的公允价调整。无有效凭据的,或凭据注明金额与同类物资同期公允价值(参考主流电商平台、经销商报价)偏差超过30%,且无合理商业理由,如批量折扣、关联交易等,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3.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公允价值优先采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政府定价的,取三家及以上主流电商平台、经销商同期市场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非通用市场流通商品、二手物品及市场不流通物品捐赠价值认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入账。

(三)文物、书画、工艺品等无法直接用于发放的物资价值,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价值依据。无法拍卖、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

(四)进口捐赠物资价值认定,以报关单或海关完税凭证作为主要计价依据。

(五)不予确认入账的情形。无使用价值、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物资,不予确认捐赠价值,仅作备查登记,并在相关报告中说明其管理情况。

(六)如遇特殊情况,按总会相关运行机制履行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三章 捐赠物资发放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由承办部门根据《捐赠协议》,按照流程报批同意后实施。

(一)单笔分发物资价值不满500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二)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经会长审批通过后分发。

(三)单笔分发物资价值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承办部门报分管会领导及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分发。

第十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赠人。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赠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受赠人清点物资无误后,须向总会出具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联系人信息等内容的接收证明。

第十八条 受赠人确认收到捐赠物资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总会须向捐赠人提供与捐赠内容、价值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及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 物资捐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公布内容与审核意见一致。

 

第四章 捐赠物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总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捐赠物资,严禁捐赠中出现变相收费与捆绑销售等情况,物资捐赠应充分体现捐赠的公益性和非商业性,并在形式、效果等方面与商业促销、推广活动有显著区别。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物资,总会有权根据捐赠协议,向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总会说明情况,并向承诺捐赠地或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捐赠物资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总会有权收回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总会将根据协议约定对受赠人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回访。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要对物资捐赠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物资捐赠接收和发放及时有效。做好物资捐赠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需改变捐赠使用方向、捐赠地点、捐赠用途等内容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且按总会规定流程报批准后执行。擅自以总会名义与捐赠人商议更改捐赠内容,不按程序办理捐赠物资接收发放,以及因工作失误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从中谋取利益或有关联交易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会物资捐赠按照《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拍卖与变现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能直接发放的捐赠物资,如字画、古董或其他不适于直接分发的物资,可与捐赠人协商,将其进行拍卖、变现。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出具同意拍卖或变现的确认书,由总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提交捐赠物资拍卖、变现申请,经总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捐赠物资的拍卖,由总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汇入总会账户作为善款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9日公布的《中华慈善总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中慈发(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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