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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发布

2026-01-20 10:38

来源:本站

  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我国慈善规模、丰富慈善参与方式、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的必要内容,旨在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明确信息公开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二是细化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办法》细化了各环节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设立阶段,民政部门需在备案完成后20日内公开备案编号、受托人信息等事项,受托人则在收到备案回执30日内,全面公开信托目的、财产规模、受益人范围、管理费用比例等关键信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还需额外公开信托登记编码。变更、重新备案及终止阶段,民政部门和受托人需分别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变更事由、新受托人信息、终止日期及清算报告等内容。同时,受托人需每年至少一次公开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在30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及金额。

  三是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可对受托人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信托公司违规将由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支持公众、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办法》兼顾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实现公开与保密的平衡。(章昱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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