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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2026-10-12 1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 C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 国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自愿结成的、以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广聚慈善力量,依法开展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的各类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扶弱济困。为困难群体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和扶持。

(二)应急慈善。及时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等救灾活动。

(三)扶老助幼。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和扶助儿童等慈善事业。

(四)恤病助医助残。为困难患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为基层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机构兴办慈善医疗事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五)支教助学。组织开展以学校和困难学生为重点的援助活动。

(六)慈善援助。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七)优抚服务。关心关爱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八)社区慈善。支持社区慈善组织建设,促进社区慈善事业发展。

(九)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十)传播慈善文化。依法依规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文化宣传活动,培育群众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他有助于传播慈善文化的活动。

(十一)研究培训。组织专家学者和慈善工作者,对慈善理论文化、政策制度、实践经验、发展规律等进行研究,为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理论力量;对相关慈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二) 国际合作。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引进国际慈善资源,与国际慈善组织和境外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慈善项目;参与国际慈善援助活动。

(十三)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相关部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本会同意,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合并、分立或终止事宜;

(七)审议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根据数量适中、代表性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会员区域、界别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备良好的品质和声誉;

(二)对本会的使命和目标有全面的了解和认同,并愿意为慈善事业发展贡献时间和精力;

(三)单位理事应为本会单位会员,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

(四)个人理事应为慈善工作者、热心慈善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本会的捐赠人以及其他对慈善事业有贡献者。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热心本会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确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决定数额重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共 25 名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七)(八)(九)(十)

(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为本会理事;

(二)责任心强,能认真及时参与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在慈善及相关业务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为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完成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会员代表大会分别选派。监事会由 7-11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五)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项目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 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华慈善总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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