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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6:18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新闻宣传工作,促进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总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新闻发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主动、及时地对外发布总会需要发布的新闻信息,扩大总会社会影响力,唤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慈善工作,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总会需要发布的新闻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慈善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当外界对总会工作产生误解、疑虑以及歪曲、谣言时,须及时发布权威新闻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第五条 总会新闻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宣传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总会慈善工作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道。
(二)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日常工作中代表总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负责对各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和组织,审核相关报道。
(四)对总会管理的报纸、杂志、网站、自媒体平台负责新闻内容的提供和日常管理及维护。
(五)组织对总会和与总会有关的重大事件的音像资料的摄录、整理保存和使用。
(六)完成总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总会官方网站和民政部指定网站及平台为总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总会也可通过总会自媒体平台、《中华慈善总会年报》、《慈善公益报》、《慈善》杂志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条 建立新闻信息报送机制。
(一)总会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将本部门重要信息及时向宣传部通报。
(二)凡对外发布的稿件,发布前应报送分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通过宣传部公开发表。
第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媒体应急预案。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慈善总会突发事件媒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一)总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主题由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商定,报请总会领导审定。发布内容和答问参考由相关部门提供素材,宣传部负责整理,报请总会领导审定。
(二)总会各部门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通知宣传部,由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三)发布新闻通稿。总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慈善工作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一般由宣传部在总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中华慈善总会年报》、《慈善公益报》、《慈善》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可组织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总会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采访。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华慈善总会突发事件媒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条 建立接受媒体采访制度。
(一)总会宣传部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部门接到媒体采访申请时需对接宣传部,原则上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总会领导或者向总会领导约稿,需填写《中华慈善总会记者采访登记表》,由宣传部审核媒体资质并根据其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总会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采访事宜。报道内容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经其同意后方可刊载。
(三)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总会有关部门,需填写《中华慈善总会记者采访登记表》,由宣传部审核媒体资质并根据其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与有关部门确认后,需经分管总会领导同意,重大事项经会长审定后,安排相关部门进行采访事宜。
(四)总会有关部门确定接受采访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当及时反馈宣传部,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
(五)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部门需主动协助宣传部配合主流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解疑释惑,以避免新闻单位刊播不准确的信息,误导公众。
(六)总会各部门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需将其介绍到宣传部履行采访程序。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七)对除根据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总会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接受采访以及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个人观点。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宣传部的同意后上报分管领导,重大事项需经会长审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提供信息不准确不规范、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国外新闻机构记者和港澳台地区记者的采访由宣传部按相关规定受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建立会议新闻报道制度
(一)以总会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论坛或组织的大型活动或与有关组织合作举办的会议、论坛或活动,由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报道。
(二)总会领导或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论坛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在会议、论坛或活动举办前报送发言提纲等,经总会领导审定后,由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三)总会领导或工作人员到外地的调查研究活动、出国出境访问活动或出席境外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或活动,由宣传部提供新闻稿并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各级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