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中华慈善总会官方微信
2023-08-18 14:59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固定资产配置和管理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工作需要根据《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服务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按《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总会购置、处置、报废(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丢失等)固定资产,均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再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总会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的记账、核算工作;办公厅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总会的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总会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秘书长批准,办公厅负责采购(采购标准见《国家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附件1)。购买壹拾万元以上(含壹拾万元)批量固定资产或单价购置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报总会纪委负责采购时的事前审核,后报总会会长批准。
2、财务部根据办公厅提供的采购清单和完善的审批报告支付款项。财务部应按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办公厅应按采购发票内容登记和粘贴固定资产卡片标签,月底及时与财务部明细账核对。办公厅将购置发票、批准采购的《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和清单》及会领导的审批报告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八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标签,不允许把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
1、使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
2、总会公用的固定资产,由总会办公厅、分支机构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部门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汇报,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
1、为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须按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2、各部门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开支,计入各项目的修理费。发生的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按分摊年限计入各项目的费用进行摊销。
3、总会确实需要对租赁的房屋出资装修的,装修费开支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秘书长审批。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应报总会会长审批。发生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壹拾万元)的装修费用计入待摊费用科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为确保总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2、办公厅定期组织各部门按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登录的信息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后,各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要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富余、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产生的真实原因,二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办公厅负责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用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措施,报总会会长审批。
3、办公厅根据分管领导和秘书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总会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2、固定资产处置时,各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及说明处置的原因。经办公厅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3、财务部根据会领导的批示,将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残值交由财务部入账并注销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已停止使用达六个月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需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送《停用固定资产情况报告》及说明停用的原因和处置意见。经会领导审核审批后。办公厅、财务部按会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实物、账务处置。
第三章 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总会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2、设置账外固定资产账的;
3、个人原因将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五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总会财务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总会各部门、分支机构采购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总会各药品项目办公室采购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由于药品更新迭代较快,捐赠药品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五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总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参照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采购价值较高、单位必备的工作设备,可采用特事特批,按总会领导审批标准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在未达到使用年限确因质量原因无法使用的,提供情况说明,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新。
第二十一条 会领导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副秘书长按副司局级标准执行,部室正、副部长按处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用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二)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三)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此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