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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7月起施行

2021-03-31 15:28

来源:本站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9章共72条,在规范个人求助、加强募捐监管、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力量,为山东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条例》明确提出,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同时,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条例》强调,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并对公开募捐备案、合作募捐、公开募捐资格退出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条例》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条例》从慈善服务方式、服务协议、服务保障、服务记录等方面对慈善服务作出规范,鼓励各类志愿者广泛参与开展慈善活动。同时,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明确民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明确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但《慈善法》对遗产捐赠没有单独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遗产捐赠行为,很有必要。为此,《条例》提出自然人可以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营造慈善活动社会氛围,《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发展。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山东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条例》的诸多条款体现了山东省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的发展理念。

(张岩 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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