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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23-02-22 10:34

来源:本站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经中华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十八次会长办公会决定,成立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总会”“管委会”),特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工作职能

(一)加强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管委会在总会会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监管、风险控制和总结评估、终止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管委会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总会拟设立及续签的项目(专项基金)进行审核并监督管理。

(四)建立项目(专项基金)信息统计、完善线上审批与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项目(专项基金)档案。

二、组织架构

(一)管委会由总会会长任主任,全面领导管委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秘书长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组织各项日常工作事宜;总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等任管委会成员。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厅主任兼任;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纪检)、项目部、筹募部、财务部、联络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任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与法律顾问立足工作职能与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办公厅主任汇总各部门意见,出具综合意见。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秘书一名,由办公厅指派人员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及相关文件的起草、上报、送达、档案审核等工作。

三、项目(专项基金)立项申请

根据国家及总会项目(专项基金)管理相关法规制度,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总会拟设立及续签的项目(专项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合规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以供管委会领导决策参考。其工作规程如下:

(一)材料提交。由拟设立项目(专项基金)的申请部门、机构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审核所需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包括《项目(专项基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项目(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项目(专项基金)协议书》、合作方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盖章复印件)等;拟设立专项基金还需填写《中华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申报备案表》(附件3);已设立项目发生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视同新设,续签项目(专项基金)则需另附上一阶段总结。

(二)意见征询。项目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材料分别提交管委会办公室成员征求意见,同步推进法务审核与业务审核。各成员提出明确意见后,由办公室将意见汇总转至项目(专项基金)申请部门,由该负责部门提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转至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综合审核。根据法务反馈后的完整材料,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综合意见,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审定。秘书将审核表反馈至项目(专项基金)申请部门,由该部门根据综合意见和总会项目审批流程开展后续工作。重大事项则需根据《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立项审批程序

(一)直接审定。单笔500万元以内且符合政策法规的非公开募捐的境内捐赠,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综合意见后,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管委会主任(会长)直接审定即可立项,特殊情况下,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委托授权,可代为出具项目管理办公室综合意见。原则上,续签项目(专项基金)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审定即可立项,新设项目(专项基金)则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经管委会主任(会长)审定立项,特殊情况下,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经管委会主任(会长)委托授权,可代为出具意见。

(二)会议审议。下列情况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综合意见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1、设立专项基金;

2、涉及单笔捐赠500万及以上的;

3、涉境外(包括中外合资及港澳台地区)的;

4、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为主题以及涉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的;

5、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重要部门的;

6、开展公开募捐的;

7、慈善信托、股权、不动产等新型捐赠项目;

8、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审议、报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经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基金经理事会通过和经党组织会议审核把关)、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完成立项审批后按照《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履行报批报备手续。获得批准后,由申请部门向捐赠方复函同意立项,签订协议。

五、监督管理规程

管委会对总会的项目(专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管范围

1、非公募项目(基金)。指未在民政部指定的公募平台登记公募,不具备公募资格所设立的项目,其中包括: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物资、慈善信托、股权、技术、不动产等捐赠项目。

2、公募项目。指在民政部指定的公募平台登记公募,具备公募资格所设立的项目。

(二)监管重点

1、非公募项目不允许违规开展公募、公开募捐项目原则上不得冠个人、企业、商标等名号;不得以总会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2、捐赠款物必须进入总会账户(公募项目每年度必须使用本年度筹款额的70%以上,非公募项目拨付比例按协议执行);

3、规范项目执行与信息公开,严防打着总会项目或总会的旗号,开展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欺诈行骗等非法活动;

4、项目(专项基金)设立前需明确告知捐赠方上述监管重点,开展项目、合作、活动、救助等,必须秉承“一事一报”原则,以书面形式报总会审批同意方可执行。必要情况下负责部门应参照相关制度草拟并与捐赠方签署风险承诺书;

5、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需明确的其他情况。

上述规定须在总会提供的协议模板中明确体现,共同遵守。

(三)监管程序

管委会各成员应当各尽其职,项目(专项基金)在遵守项目法规及年检、审计等基础上做到:

1、各项目(专项基金)申报部门做好立项前调研工作,在是否符合慈善宗旨、章程的基础上,必须明确甄别并提交合作方的合法合规的身份和资质,如企业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社会组织登记证等,严防与非法社会组织的合作;涉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项目需提前做好风险排查;

2、各项目(专项基金)申报部门负责日常项目执行与监管,定期风险自查、认真执行部管社会组织重大风险台账与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制度;应及时将经上级主管部门、总会审批同意开展的重大项目、合作、活动、救助等书面材料提供至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

3、各公募项目负责部门须在公开募捐文案中明确预算及管理费使用内容,预算中应包含项目评估及能力提升费用;非公募项目(基金)应尽量包含项目评估及能力提升费用;

4、管委会每半年听取各项目(专项基金)负责部门对分管项目(专项基金)运转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综合评定,每年年末负责部门与管委会对项目(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调整,必要时予以终止;各项目(专项基金)负责部门每半年须联合财务部对公开募捐项目进行募捐与执行信息公开,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项目管理公室提供复印件备案;

5、各项目(专项基金)负责部门在非公募项目完结一个月内、公募项目完结三个月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经分管领导签批的总结,重大项目实行第三方评估,并移交完整项目(专项基金)档案;

6、项目实施过程中,总会各部门、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参与项目活动,必须将具体活动方案及参加人员上报总会,并明确报告排除非法社会组织参与,否则不予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总会或项目名义参与社会活动的,总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7、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厅如接到对项目(专项基金)举报应立即反馈负责部门并报告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跟进处理进展;宣传部对总会项目(专项基金)进行舆情监测,反馈负责部门并同步反馈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风险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项目(专项基金)终止或撤销程序

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时间或确定终止后,执行部门必须书面提出终止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至项目管理办公室,经秘书长批准后,联合财务部及时开展终止项目的善后工作;专项基金终止的,在妥善处置剩余财产后,及时将终止情况报告报送办公厅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项目清理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做好注销、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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