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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1 12:47
来源:本站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总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总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自有资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总会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总会可以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总会执行如下投资负面清单: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总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总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总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总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总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活动应当坚持严程序、严审核、严监督,由总会财务部(或会长办公会指定人员、或成立投资机构)进行考察、提出方案,总会会长办公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总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确保总会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安全稳妥。
总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总会财务部门应按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对外投资。
第九条 总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投资活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总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总会投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