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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暂行办法

2023-08-25 17:5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有关工作,维护提升总会社会名誉与公众形象,吸引更多爱心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总会长期发展,贡献慈善力量,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荣誉职务,是指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第三条 总会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应当坚持有利于引领社会风气,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推动总会工作健康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总会党委办公室负责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相关事项办理工作。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总会所聘任的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曾因违反中国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

第六条 聘任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应当为有较高社会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著名企业家等。

第七条 聘任为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的,应当为长期从事慈善事业且对总会有突出贡献、突出表现的社会人士或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

第八条 聘任为形象大使的,应当为热心慈善事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 聘任为爱心大使的,应当是热心慈善事业,对总会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等社会人士。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提名方式:

以总会内部推荐提名为主。推荐提名者需保证其推荐的被提名人申报材料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一)申报:由推荐提名者提交被提名人个人简历,包括被提名人基本情况、主要成就等,经总会主要领导原则同意后,与对方确认是否接受总会邀请。

(二)考察:收到材料后,由党委办公室对申报者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按照聘任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可否聘任意见,报主管会领导审核。

(三)函商:经考察符合条件的,报主要会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会向聘任对象发出拟聘任函,待对方回函确认意向后办理审批。

(四)审批:

1.拟聘任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的被提名人名单,经函商对方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审议,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聘任通知,并向被聘任人颁发聘任证书;

2.拟聘任为形象大使、爱心大使的被提名人名单,经函商对方同意后提交党委会审定,按党委会决定下发聘任通知,并向被聘任人颁发聘任证书;

3.被提名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履职规范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总会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的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总会慈善工作;

(二)自觉维护公益形象,不以受聘职务开展任何与慈善工作无关事项;自觉维护总会形象,未经总会书面授权,不以总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受聘担任总会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的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有损害总会名誉的,总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总会名誉荣誉职务和爱心大使、形象大使实行届任制。理事会换届后,原受聘人员需要继续聘任的,应当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未经新一届理事会确认审核通过的,不再担任原受聘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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