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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2023-08-18 14:43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差旅费管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会会领导成员、专职工作人员、各分支机构及经总会财务部门备案的项目办公室成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批准后的审批单作为报销凭证使用。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一)总会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带队出差,应由办公厅或出差经办部门负责填写《总会领导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会领导本人签字后,报会长审批。会领导出差的机票或车票由办公厅或出差经办部门负责预订及办理报销结算。

(二)总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员出差,应填写《总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二)。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带队出差的由本人签字后,分别报部门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部门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三)总会分支机构人员出差,应提前填写《总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差的由本人签字后,分别报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分支机构其他人员出差的,报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应提前电话或微信请示会领导,出差返回后三天内补办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出差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应及时报分管会领导批准。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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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会领导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副秘书长按副司局级标准执行,部室正副部长按处级标准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动车组一等座、二等座,分别视同乘软卧、硬卧。如果超标乘坐交通工具,差价需个人自己负担。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车费报销需经会领导批准。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三)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标部分自行承担,无住宿费票据,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按每人每天按120元发放,到其他地区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交费后应当向收费单位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具体金额按国家规定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结算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结算报销,必须严格审核手续,做到管理有序、使用合理、开支有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总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由出差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财务人员、会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超出标准规定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并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出差人的《出差申请单》及机票、车票、住宿费等票据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出差人的目的、行程和差旅费票据的把关审核进行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出差支出是否符合总会差旅费管理规定,并负责结算报销;秘书长对出差人的全部手续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外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总会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结算时应出具说明,单位只负责报销单位与出差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准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礼金、土特产和参观游览等。因非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应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单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慈善总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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