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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01-03 10:02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推动中华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慈善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总会的分支机构是总会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者成员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总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中华慈善总会□□专业委员会”、“中华慈善总会□□工作委员会”等,开展活动必须使用该分支机构冠有“中华慈善总会”的规范全称。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总会承担。

第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总会章程所规定规范名称和业务范围;

(二) 有符合要求的领导人和管理者;

(三) 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四)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 在总会设立项目(专项基金)并规范运行一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总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应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总干事等);

(三)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拟定的工作规程;

(五) 经费来源说明;

(六)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不予批准设立:

(一)在总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如,中华慈善总会上海分会);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总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总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规范;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总会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履行报批手续后,按程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议纪要,方可正式设立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批准设立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须经总会批准,印模报总会备案。

分支机构公章实施统一保管,按要求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总会对外用章。

第九条 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当向总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 负责人变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三)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总会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文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履行报批手续后,按程序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定会议纪要,方可正式设立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申请终止,应向总会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总会收到以上有效文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及时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公章的,开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或者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及总会依职权决定终止或撤销的,向民政部及时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制作会议纪要,由总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予以撤销的,由总会办公厅会同财务部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及进行资产、财务清算。清算后,分支机构财产扣除行政经费和法定费用后,原为项目经费的,纳入总会善款,由总会支配用于资助其他的慈善公益项目;原为管理费、行政经费的,纳入总会发展基金。分支机构撤销后由总会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再以该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及授权

(一)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总会的章程,并在总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应始终恪守公益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

(三)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以总会名义开展相关行业评比、制定行业规范。

(四)分支机构未经总会批准不得代表总会召开全国性的会议。

(五)分支机构不得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六)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七)分支机构应加强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分支机构每年按照总会规定时间,向总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其中应提交的文字材料为:当前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组织及行政管理

(一)分支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总会宗旨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利益,积极为总会和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二)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组成,由申请设立方推荐并经总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任职。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分支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务委员讨论推选总干事一名、副总干事若干人,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可以调换或罢免:

1.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违反总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活动的;

4.超批准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5.有不当行为给总会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其他情况不适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四)分支机构内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必须经总会批准,在组织机构设置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别。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行管理,并及时报总会办公厅备案。

(五)分支机构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决定;重要事项按工作流程直接向分管会领导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总会,待总会书面批复或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在全国相关领域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的;

2.需要与总会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联合举办的;

3.与总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的;

4.涉及境外(含港澳台)的;

5.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

6.组织(承办、协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捐赠仪式、救助活动、宣传活动及其它大型社会活动的;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接受的所有捐赠需全部进入总会指定账户,由总会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总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三)分支机构经费依法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四)分支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纳入总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总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总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总会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分支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总会统一管理。总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在总会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加强党组织建设,并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工青妇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总会损害(包括名誉损害)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总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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